top of page

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別平等案

性別平等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所揭示之普世價值。我國大法官從釋字第365號開始,即明確揭示性別平等應具體落實於法律之中,從我國民法之修正歷程,也可以發現已從傳統父權思想轉為性別平等之想法。


再者,從多數學者之見解可以知道,尊重傳統固然重要,但是「性別歧視不應以傳統為藉口遁入法律之中」。系爭規定所涉及的傳統,是以男性為主的傳統,強化了對女性歧視的不良習俗,有悖於身分正義。且這個傳統不是「基於男女生理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所為的差別規定。


再來,從關係機關內政部於釋字第728號解釋作成後,所提出的修正草案的第4條的說明欄指出:「現行條文第4條不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男女平權之規定」,顯見系爭規定確實違反性別平等原則,為眾多學者與關係機關內政部所肯認。


復系爭規定使女系子孫無法或難以成為派下員,進而導致女系子孫無法或難以與其他派下員共同享有祭祀公業之財產,及參與祭祀公業相關事務的決定與推展,對於規約的訂定或變更也沒有置喙的權利,也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財產權及契約自由。




10 次查看0 則留言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