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日前爆出臺中市某國小因學生持樂樂棒球棒攻擊老師,老師隔日報警後,警察進入校園將攻擊老師之學生帶走之事情,引發社會大眾對於老師、警察所為是否有瑕疵,及警察是否能進入校園等問題之關注【註1】。
【少年刑事案件調查程序】
我國對於少年之定義,規定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即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註2】。
一般來說,除了現行犯之外,若警方調查少年刑事案件,需要少年至警局做筆錄,應先核發「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1第1項)。若少年經合法通知後未到場,警察得向管轄之少年法院聲請核發同行書(同拘提之意),或少年有逃亡或煙滅罪證之虞時,得不先經通知,直接向管轄少年法院聲請核發同行書(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2、第18條之3)。
除此之外,若是有「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同觸犯刑罰法律」、「少年於收容、羈押、執行感化教育或徒刑之執行中脫逃」、「有事實足認為觸犯刑罰法律,經被盤查而逃逸」、「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等情形而情況急迫,警察可「逕行同行」,於事後再報請管轄之少年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4)。
所以警察調查少年刑事案件時,得用「通知書」、「同行」、「逕行同行」等方式使少年到案說明,而詢問或訊問時,亦須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
但如果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法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之規定,兒童是指未滿12歲之人【註3】。而現在觸犯刑法之兒童,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刪除後(108年6月19日公布,109年6月19日施行),已不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即兒童不再進入司法程序,轉為以通知監護人、學校、社政機關或教育單位等行政體系處理【註4】。
【警察得否進入校園】
本次事件之所以引起大眾關注,便是警察能否進入校園把學生帶走?
依照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警察進入校園分為主動及被動兩種,但不論哪種,皆需事先經過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亦應注意偵查不公開、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註5】。
本件警察雖有經校方同意及陪同進入校園,但在非現行犯,又沒有通知書之情形下,將未成年學生帶至警局做筆錄之行為,已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且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收到警方通知而陪同製作筆錄,雙方仍是各執一詞,可見警察所為之程序明顯具有瑕疵。若該學生對老師造成傷害,老師當然可以依法提告,但於事發隔天才報警,此種做法是否妥當則有爭議。
然隨著問題學生及情緒障礙學生比例增加,老師該如何在管教學生及保護自己中取得平衡,避免本件情形再度發生,應是另一個我們該關注的重點【註6】。
【註1】李奕昕,聯合新聞網,警進校園帶走學童「太離譜」 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400274(最後瀏覽日:2024年12月15日)。
【註2】少年事件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註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註4】警察機關處理兒童偏差行為案件作業程序。
【註5】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
【註6】張雅淳,CTWANT,教師失去管教權後果浮現「新型態放牛班」成不可說的秘密,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1DN8OK9?utm_source=lineshare(最後瀏覽日:202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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