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親人過世,遺產怎麼處理?
- 法律 大任
- 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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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知名藝人A突然過世,除了不捨外,A所遺留之遺產如何分配也引起眾人之關注,配偶B也稱要將其所分配之遺產全部給藝人A之母親,另藝人A有一前夫C,由於其有脫序之行為,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誰行使亦成為重點【註1】。
【遺產如何分配】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可以繼承遺產之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註2】;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就是被繼承人之子女或是孫輩,但若子女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在世,則由子女繼承,而非孫輩繼承。【註3】
而繼承遺產之比例,若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依人數平均分配;若為配偶及父母或兄弟姊妹,配偶可拿遺產2分之1,其餘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平均分配;若為配偶及祖父母,配偶可拿遺產3分之2,其餘由祖父母平均分配【註4】。
本件藝人A之遺產繼承人,依民法之規定,遺產由配偶B及兩名未成年子女平均分配,但配偶B說要將所得遺產給予藝人A之母親,若配偶B拋棄繼承,藝人A之母親可以分得遺產嗎?
從法條規定之繼承順序來看,若配偶B拋棄繼承,繼承人就剩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藝人A的兩名未成年子女,藝人A之母親並非繼承人。因此,若配偶B希望將自己分配到之遺產全數交給藝人A之母親,應該先繼承遺產後,再將遺產贈與給藝人A之母親,才能確保藝人A之母親獲得遺產,但可能會有贈與稅之問題產生【註5】。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我國關於夫妻財產制之種類,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財產為公同共有,財產之管理及處分原則由夫妻共同管理,例外可約定由一方管理;「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財產自始各自分離,各自管理及處分;「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將財產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並各自管理及處分【註6】。要是夫妻並未約定採取何種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
採取「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倘一方配偶死亡,生存配偶除了可以繼承死亡配偶之遺產外,另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註7】。即夫或妻現存財產(不含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及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債務後,如有剩餘,又死亡之配偶剩餘財產大於生存之配偶,生存之配偶即可請求差額之一半,且生存配偶取得之金額,可從死亡之配偶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須就此部分繳納遺產稅。【註8】
若藝人A與配偶B結婚時並未約定採取何種夫妻財產制,則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此時配偶B得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是否行使,仍須取決配偶B之意願。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誰行使負擔】
通常來說,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是由父母共同行使及負擔,只有在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才由另一方單獨行使【註9】。
如果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雙方約定或法院酌定由其中一方負擔,而嗣後該方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不能行使及負擔未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的話,如另一方仍可行使權利的話,則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則轉由其行使及負擔,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藝人A與前夫C離婚後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藝人A過世,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則當然回歸前夫C行使及負擔,且前夫C可以使用及收益未成年子女所繼承之遺產,若是為子女的利益,更可處分繼承之遺產【註10】。
因此若是藝人A之母親或配偶B不希望前夫C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只能提出前夫C無法勝任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據,向法院請求另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一般民眾習慣稱監護權)。
【註1】陳穎,大S上億遺產全歸S媽!具俊曄此生只要大S 對決汪小菲,聯合報,https://stars.udn.com/star/story/10088/8532138?from=udn-catehotnews_ch1022。(最後瀏覽日期:114年2月14日)
【註2】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註3】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註4】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註5】現在贈與稅之免稅額為244萬元。
【註6】親屬法,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頁161-162。
【註7】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註8】「生存配偶得依前述民法之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註9】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註10】民法第1088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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